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旅客携带物品及托运须知

            快货运输(托运)受理点地址、营业时间和服务热线

受理点

地  址

营业时间

热线电话

汽车南站西门北侧50米   清江浦区淮海南路296号  6:00—18:30 0517-83786529
汽车北站售票大厅西侧50米 淮阴区珠江路167号  6:00—18:30 0517-89082678
汽车总站西门南侧 清江浦区淮海北路67号  5:30—18:00 0517-83902830

友情提示

  一、旅客乘车所携带的物品,每一张全价票(含革命残疾军人、残疾人民警察优待票)免费10千克,每一张儿童票免费5千克,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(非机动车)1辆,且物品体积不能超过0.02立方米,长度不能超过1.8米,并以能放置于本人座位下或车内行李架上为限。超过上述规定时,其超过部分按计费行包收费。

  二、旅客行包的单件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,体积不得超过0.12立方米(“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”所列物品除外)。

  三、旅客随车托运行包的重量,如超过40千克,在本次班车不超载的前提下或其它车次有运输能力时,也可以受理。

  四、计费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费按0.35元折算。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,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。

  五、道路客运车辆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(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公布《道路客运车辆禁止、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》的公告(交运规〔2021〕2号))

  (一)禁止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
  1.枪支、子弹及相关物品类(含主要零部件):
  (1)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冲锋枪、步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;
  (2)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等以及各类配用子弹;
  (3)发令枪、样品枪、道具枪、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水弹枪等;
  (4)上述物品的样品、仿制品。
  2.爆炸物品类:
  (1)弹药:炸弹、手榴弹、手雷、地雷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幕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等;
  (2)爆破器材: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震源弹、爆破剂等;
  (3)烟火制品:礼花弹、烟花(含冷光烟花)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,发令纸、黑火药、烟火药、引火线,以及“钢丝棉烟花”等具有烟花效果的制品等;
  (4)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  3.管制器具:
  (1)管制刀具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(跳刀)、刀尖角度小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刀尖角度大于60度、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、双刃和多刃刀具,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陶瓷类刀具等;
  (2)其他器具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、催泪器、电击器、防卫器、弩、弩箭等。
  4.易燃、易爆物品:
  (1)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:氢气、甲烷、乙烷、环氧乙烷、二甲醚、丁烷、天然气、乙烯、氯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质的)、一氧化碳、液化石油气、氟利昂、氧气(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)、水煤气等;
  (2)易燃液体:汽油(包括甲醇汽油、乙醇汽油)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体积百分含量大于75%或标识不清晰的酒精及酒类饮品、1,2-环氧丙烷、二硫化碳、甲醇、丙酮、乙醚、油漆、稀料、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剂的制品等;
  (3)易燃固体:红磷、闪光粉、固体酒精、赛璐珞、发泡剂H、偶氮二异庚腈等;
  (4)自燃物品:黄磷、白磷、硝化纤维(含胶片)、油纸及其制品等;
  (5)遇湿易燃物品:金属钾、钠、锂、碳化钙(电石)、镁铝粉等;
  (6)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高锰酸钾、氯酸钾、过氧化钠、过氧化钾、过氧化铅、过醋酸、双氧水、氯酸钠、硝酸铵等。
  5.毒害品: 氰化物、砒霜、硒粉、苯酚、氯、氨、异氰酸甲酯、硫酸二甲酯等高毒化学品以及剧毒农药等。
  6.腐蚀性物品: 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液蓄电池(含氢氧化钾固体、注有酸液或碱液的)、氢氧化钠、氢氧化钾、汞(水银)等。
  7.放射性物品: 指含有放射性核素,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国家规定豁免值的物品,详见《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(试行)》。
  8.感染性物质: 包括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(毒)种和感染性样本,详见《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》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、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。
  9.其他危害道路客运车辆公共卫生或运行安全的物品:
  (1)硫化氢及有粪臭、腐败臭等强烈刺激性的气味或者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;
  (2)容易引起旅客恐慌情绪的物品,以及不能判明性质,但是可能具有危险性、妨碍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物品(含活动物,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、戴口套等措施的服务犬除外)。农村客运车辆经营者可视情况允许旅客携带少量家禽。
  10.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  (二)限制携带和托运的物品目录
  1.包装密封完好、标识清晰且体积百分含量大于或等于24%、小于或等于75%的酒精及酒类饮品累计不超过3000毫升。
  2.指甲油、去光剂累计不超过50毫升。
  3.冷烫精、染发剂、摩丝、发胶、杀虫剂、空气清新剂等自喷压力容器累计不超过600毫升。
  4.安全火柴不超过2小盒,普通打火机不超过2个。
  5.标识清晰的充电宝、锂电池数量不超过5块,单块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(如充电宝或锂电池未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,则可以按照 计算)。
  6.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限制携带、运输的物品。

  (三)禁止旅客随身携带但可以在行李舱放置(托运)的物品目录
  1.锐器:菜刀、水果刀、剪刀、美工刀、裁纸刀等日用刀具;手术刀、屠宰刀、雕刻刀、刨刀、铣刀等专业刀具;刀、矛、剑、戟等表演刀具。
  2.钝器:棍棒、球棒、桌球杆、曲棍球杆等。
  3.工具农具:钻机、凿、锥、锯、斧头、焊枪、锤、冰镐、耙、铁锹、镢头、锄头、农用叉、镰刀、铡刀等。
  4.其他:反曲弓、复合弓等非机械弓箭类器材,飞镖、弹弓,不超过50毫升的防身喷剂等。
  5.持有身份证明和检疫证明、装于封闭容器内的宠物可在具备通风条件的行李舱托运,并应向旅客说明运输过程中通风、温度条件。